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宇通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HNZCCS20220063)

2022-08-22

  根据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宇通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河南宇通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宇通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河南宇通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及其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等,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河南宇通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及其他责任等。

  特此公告。

  河南宇通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8569966222

  联系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20层396号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5890126661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号河南传媒大厦26层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宇通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08月22日

  公告清单(基准日: 2021年11月15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务人借据号/合同号本金余额利息余额费用(若有)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担保方式
1商丘市奥神面业有限公司41140201-2015年(梁园)字1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41140201-2016(展)0074号《借款展期协议》, 41140201-2015年(梁园)字01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1140201-2016(展)字0079号《借款展期协议》, 41140201-2016年(梁园)字0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41140201-2016年(梁园)字0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41140201-2016年(梁园)字003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1140201-2016年(梁园)字004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1140201-2016年(梁园)字004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03,803,265.0534,388,046.560安茂峰、商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商丘金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鑫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弘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务人以其名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邓斌口村东侧、310国道路北15769.96平方米工业用地提供抵押担保,安茂峰以其名下位于商丘市文化路北中州路东海亚四季港湾龙晴苑9层东户196.55平方米住宅提供抵押担保;安茂峰、商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商丘金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鑫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弘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河南阿凡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1140201-2016年(梁园)字005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1140201-2016年(梁园)字005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1140201-2016年(梁园)字007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69,979,621.4855,129,626.410沙德朋、沙启伟、金叶惠、河南伟诚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金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债务人以其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街道办事处振兴路东侧、八一路北侧41866.95平方米工业用地提供抵押担保;金叶惠以其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南归德路西应天花园46.28平住宅提供抵押担保;沙德朋、沙启伟、金叶惠、河南伟诚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金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商丘市农家源粮油有限公司41140201-2015年(梁园)字008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1140201-2016年(展)0071号《借款展期协议》,41140201-2015年(梁园)字009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1140201-2016年(展)0070号《借款展期协议》,41140201-2017年(梁园)字00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9,988,278.8212,311,851.920河南伟诚置业有限公司、沙元康债务人以其名下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河南伟诚置业有限公司、沙元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费用,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差补义务人等。

  4、本公告清单列示的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较大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5、本公告如有漏登、错登,以实际债权凭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