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HNZCCS20220088)

2022-12-30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及其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等,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及其他责任等。

  特此公告。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371-56826633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号河南传媒大厦26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5515266666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红旗路8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7日

  公告清单(基准日:2022年9月5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务人本金余额利息、罚息等费用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担保方式
1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122,759,425.5417,180,537.68(截止到2021年7月30日)958,100.00杨庆生、马会丽、漯河市粮食局市郊粮油管理所、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1)抵押担保:债务人6套仓库房产,房权证号为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100012595号、20100012562号、20100012565号、20100012559号、20100012560号、20100012556号,面积合计15,882.33㎡;(2)抵押担保:债务人4套房产及所占工业地,房权证号为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100012594号、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100012557号、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100012564号、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100012558号、面积合计13,217.70㎡,工业用地的产权证号为漯国用(2010)第001908号、面积54,919.5㎡;(3)抵押担保:债务人3套房产,房产证号为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090019804号、20090019805号、20090019806号、面积合计4,790.76㎡;(4)抵押担保:债务人1宗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为漯国用(2009)第002759号、面积49,999.35㎡;(5)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杨庆生、马会丽、漯河市粮食局市郊粮油管理所、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
2漯河石磨坊面业有限公司181,537,800.008,230,972.03河南漯河孟南国家粮食储备库、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王占杰、宛三涛、余峥峥(1)抵押担保:债务人190台/套设备;(2)抵押担保:债务人商业房产690.77平方米;(3)抵押担保: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工业地及厂房(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120007373号、20120007374号、20120007375号、20120007376号、20120007377号、20120007378号、20120007379号、20120007380号、20120007382号、20120007383号、20120007384号、20120007385号、20120007402号等13个房产证,房屋面积共计15,387.91平方米;工业用地漯国用(2012)第001131号,面积33,734平方米);(4)抵押担保:债务人工业仓储用地:漯国用(2011)第002932号(面积12,043.9平方米);抵押担保(5):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工业仓储用地:漯国用(2012)第002639号、面积7,956.1平方米;(5)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河南漯河孟南国家粮食储备库、河南省雪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王占杰、宛三涛、余峥峥。
3永城市永宏面粉有限公司29,244,151.472,747,489.01河南伟硕实业有限公司、张清光、庞素侠(1)抵押担保:张永生名下1套永城市148.07平方米房产;(2)抵押担保:债务人117项397台(套)设备;(3)抵押担保:张清光名下1套永城市135.54平方米房产。(4)保证担保:河南伟硕实业有限公司;(5)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张清光、庞素侠。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费用,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差补义务人等。

  4.本公告清单列示的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较大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5.本公告如有漏登、错登,以实际债权凭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