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HNZCCS-20230001)

2023-01-03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及其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等,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及其他责任等。

  特此公告。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5890126661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号河南传媒大厦26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5515266666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红旗路8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1月03日

  公告清单(基准日:2022年9月5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务人名称合同编号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债权总额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担保方式
1沈丘县振东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41162401-2018年(沈丘)字0047号118,667,661.1934,308,611.520152,976,272.71郑振东、石爱灵、郑趁、石艳秋抵押物:(1)债务人名下位于周口沈丘县泰安东路(沙南产业集聚区)的住宅用地9.3亩(备注:私建94套住宅,面积12985.4平方米,均已抵债或者私售,并办理入住);(2)债务人名下位于周口市沈丘县泰安东路(沙南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107.23亩,厂房34450.87平方米(备注:地块上另建有公租房6773平方米,抵押给沈丘农村商业银行);(3)债务人名下位于周口市沈丘县沙南工业园区名门豪苑11间商铺,面积共464.6平方米,五幢别墅,面积共1230.1平方米,1处住宅,面积358.17平方米(备注:以上商铺、住宅、别墅均已私售);(4)债务人名下机器设备;保证人: 自然人郑振东、石爱灵、郑趁、石艳秋
2郑州天地人面粉实业有限公司41018201-2019年(荥阳)字0006号、41018201-2020年(荥阳)字0007号、41018201-2020年(荥阳)字0014号、41018201-2020年(荥阳)字0015号、41018201-2020年(荥阳)字0016号、41018201-2020年(荥阳)字0017号109,992,058.4113,505,357.76591,760.00124,089,176.17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永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楚敏和、楚高波抵押物:债务人名下位于荥阳市乔楼镇楚堂村2块工业用地合计28亩工业用地及附着物厂房4279.69平方米保证人: 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永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楚敏和、楚高波。查封物:(1)首封楚敏和名下荥阳市唐王路与康泰路交叉口东南侧意墅蓝山小区30号楼2单元1层103号155平方米住宅;(2)首封债务人名下位于荥阳市乔楼镇楚堂村集体用地上有证厂房6980.80平方米,无证厂房1931.62平方米;(3)轮候查封债务人名下位于荥阳市乔楼镇楚堂村集体用地上有证厂房4406.86平方米。(4)债务人机器设备
3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41142601-2018年(夏邑)字0014号66,000,000.0017,868,057.53758,873.0084,626,930.53杨华、张勉抵押物:债务人名下位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跨越达到东段南侧工业用地58.98亩(非临路),厂房29872.35平方米,机器设备保证人:杨华、张勉
合计294,659,719.6065,682,026.811,350,633.00361,692,379.41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费用,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差补义务人等。

  4、本公告清单列示的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较大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5、本公告如有漏登、错登,以实际债权凭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