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编号:ZQZRGG-202601000014)

2026-01-27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CCB20250010-HA2《资产转让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详见公告清单),依法转让给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及其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等,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及其他责任等。

  特此公告。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9837110113 联系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融岛中环路2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联系人:薛先生

  联系电话:0371-65556385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8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7日

公告清单(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务人本金余额利息余额债权合计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担保方式
1鹤壁金昇源商贸有限公司11,553,435.933,415,884.1914,969,320.12李长有、李生吉李长有、李生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生吉名下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南侧大梁庄村委会6号商住楼1-2层门面房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2鹤壁市丰康商贸有限公司8,997,065.625,830,274.5814,827,340.20宋书忠、秦新叶、宋会雨、鹤壁市中程广告有限公司宋书忠、秦新叶、宋会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鹤壁市中程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东侧,浚大线北侧华府天下3号商业楼3-4层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3鹤壁市鑫力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7,619,761.162,043,919.139,663,680.29闫书兰、王季民、侯联合、鹤壁市鑫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鹤壁市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闫书兰、王季民、侯联合、鹤壁市鑫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鹤壁市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鹤壁市鑫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鹤壁市鑫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1号楼1层门面房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4鹤壁浦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4,614,347.061,166,514.935,780,861.99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鹤壁市闽江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锐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秦红波、郭艳丽、王爱英、刘晓华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鹤壁市闽江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锐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秦红波、郭艳丽、王爱英、刘晓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河南美丽鸟车业有限公司3,704,922.614,069,352.727,774,275.33孙国顺、孙超琪、李凤兰孙国顺、孙超琪、李凤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河南美丽鸟车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冯岗路南、兴业路东侧、龙岗路西土地使用权及金山工业区栖霞路东侧、龙岗路西侧土地使用权和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区冯岗路南侧、龙岗路西侧仓库及厂房提供抵押
6鹤壁中杰制动器有限公司3,114,587.872,926,864.556,041,452.42鹤壁市丽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刘玉娥、姜振峰、蔡淑珍、赵民杰、赵民忠、朱军霞、李志凯、李玉国鹤壁市丽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刘玉娥、姜振峰、蔡淑珍、赵民杰、赵民忠、朱军霞、李志凯、李玉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7鹤壁市华玉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478,490.23163,266.97641,757.20张春霞、郑长江张春霞、郑长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8鹤壁东道科技有限公司963,033.48179,765.851,142,799.33张继成、李红霞、杜文昌、刘玉明张继成、李红霞、杜文昌、刘玉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9鹤壁太淇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32,158.32345,370.231,077,528.55蔡士月、蔡士伟、闻利娟、张伟锋蔡士月、蔡士伟、闻利娟、张伟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0鹤壁市华琦矿山专用设备有限公司729,258.24495,096.441,224,354.68杜增广、王宏勤杜增广、王宏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计42,507,060.5220,636,309.5963,143,370.11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含罚息、复利,如有)、费用,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等规定计算,前述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存在误差的,实际金额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等为准。

  2、清单中的“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差补义务人等。

  3、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从债务人)应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收益等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拟处置债权所对应抵质押资产情况以现状为准。

  4、本公告如有漏登、错登,以实际债权凭证,债务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及/或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