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编号:ZQZRGG-202603000013)

2026-03-25

  根据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HNZC-业务(2026)038的《债权转让合同》,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详见公告清单),依法转让给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及其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等,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及其他责任等。

  特此公告。

  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0371-86179022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鸿苑路65号金科智汇谷2号楼8楼东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371-56826647 联系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融岛中环路21号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金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5日

公告清单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债务人本金余额利息余额费用基准日担保方式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
1河南世创置业有限公司39,450,000.0019033525.099569132025/8/8保证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聚山、生同山、生砚文、高兴文、原婷、花艳菊、曹书云。
22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047069991.31641287.892025/8/8保证+质押保证人: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国基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世创置业有限公司、生同山、生砚文、生聚山、高兴文、郭先奎、原婷、曹书云;质押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持有河南世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共计48.57%的股权质押。
3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047084856.9502025/8/8保证+质押
4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047055087.1702025/8/8保证+质押
5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07648184.5202025/8/8保证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国基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同山、生砚文、生聚山、高兴文、郭先奎。
6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2040892.0715032633.2902025/8/8保证
7郑州市万粮商贸有限公司759570.00 2833836.4102025/8/8保证鑫融基投资担保公司、河南丰益油脂有限公司、聂永传、聂德书、舒启珍、田献丽。
8郑州市万粮商贸有限公司0.00 181920.2102025/8/8保证鑫融基投资担保公司、河南丰益油脂有限公司。
9郑州市万粮商贸有限公司0.00 361529.6402025/8/8保证
10郑州艺中合实业有限公司1999900.00 2593618.13112922025/8/8保证李燕、樊治武、张营营、郭春霞、樊林杰、张会敏。
11郑州艺中合实业有限公司0.00 766476.1502025/8/8保证李燕、王保民、张营营、樊治武、郭春霞、樊林杰。
12郑州艺中合实业有限公司0.00 56096.4402025/8/8保证\
13河南天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769,000.002,223,856.0037,133.002021/3/5保证新乡市亿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中光、崔金华、刘继荣。
合计237,019,362.07191,941,611.302,646,625.89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含罚息、复利,如有)、费用,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等规定计算,前述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存在误差的,实际金额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等为准。

  2.清单中的“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差补义务人等。

  3.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从债务人)应支付给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收益等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拟处置债权所对应抵质押资产情况以现状为准。

  4.本公告如有漏登、错登,以实际债权凭证,债务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及/或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