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金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HNZC-业务(2026)077号的《债权转让合同》,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详见公告清单),依法转让给河南金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金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河南金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及其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等,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河南金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及其他责任等。
特此公告。
河南金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13703983893联系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地润路19号1号楼3层310号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371-56826655联系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融岛中环路21号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金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5日
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基准日:2026年1月31日
| 序号 | 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息 | 垫付费用 | 债权合计 | 担保方式 | 担保措施 |
| 1 | 长葛市华超机械有限公司 | 5,975,996.78 | 9,415,169.60 | 53,800.00 | 15,444,966.38 | 抵押+保证 | 抵押担保:长葛市华超机械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抵押担保300万元、付爱红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办事处建安大道新世纪花园1幢东起3单元2层西户住宅134平抵押担保50万元;付园园位于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东侧海韵·国际花园23号楼3单元7层西户住宅125平抵押担保30万元;付涵芳位于长葛市颍川大道新世纪怡和苑东2号楼1单元2层东户,门牌号0102001,住宅118平,抵押担保30万元;长葛市星阳蜂产品有限公司、李爱莲、魏保安、付学义、屈保霞、付爱红、付涵芳、杜菲亚、付园园、邢志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2 | 许昌石斛仙贸易有限公司 | 2,438,464.20 | 4,366,187.28 | 30,000.00 | 6,834,651.48 | 抵押+保证 | 许昌禹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禹州市禹王大道禹王广场6套商铺575.1平提供抵押担保;肖金祥、王聪艳、朱松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3 | 河南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7,715,878.81 | 2,326,921.86 | 40,219.00 | 10,083,019.67 | 抵押+保证 | 胡少涛等6人房产抵押担保;其中住宅面积594.44平方米、商铺面积77.17平方米。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胡少涛、安晓燕、伊海民、王丽娟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4 | 开封市银河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 7,753,666.30 | 8,236,622.16 | - | 15,990,288.46 | 保证 | 开封市富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孙阿恒、孙建军、宋桂英、孙东浩、刘海琴、刘长生、周俊玲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5 | 开封鼎泓商贸有限公司 | 2,950,000.00 | 5,127,154.64 | 36,676.00 | 8,113,830.64 | 保证 | 开封市豫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张磊、左振贵、左洪剑、徐斌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6 | 开封市精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799,468.56 | 1,397,063.51 | 20,650.00 | 4,217,182.07 | 保证 | 高培芳、王勇、李宝有、杨俊英、高正标、李杨、杨俊红、开封市鸿然达商贸有限公司、高民政、李美霞、开封市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7 | 尉氏县祥林木制品厂 | 2,780,000.00 | 4,271,652.93 | 35,906.00 | 7,087,558.93 | 保证 | 尉氏县一林板业有限公司、裴远岭、李玉玲、徐战营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8 | 郑州可威尼商贸有限公司 | 1,497,996.80 | 745,999.31 | - | 3,309,372.01 | 保证 | 孙翠梅,张宏辉,李爱心,杨谷禄,河南欧之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祁志强,郑州笑开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魏卫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9 | 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 | 710,973.42 | 922,031.77 | 20199 | 2,368,074.84 | 保证 | 刘果、毛瑞霞、闫建岭、毛凌志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含罚息、复利,如有)、费用,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等规定计算,前述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存在误差的,实际金额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等为准。
2、清单中的“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差补义务人等。
3、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从债务人)应支付给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收益等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拟处置债权所对应抵质押资产情况以现状为准。
4、本公告如有漏登、错登,以实际债权凭证,债务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及/或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