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2)豫1503破2-4号民事裁定书项下权利公开处置公告(编号:CZGG-202609000001)

2026-09-02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拥有的(2022)豫1503破2-4号民事裁定书项下权利(以下简称“处置标的”)进行公开处置。具体情况详见处置清单。

  一、权利基本信息

  2022年11月4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503破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信阳城阳新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根据《分配方案》,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阳城阳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享有相应的获得分配的权利,包含下述资产权利:

  处置清单

  

序号资产权利类型证号总层数建成年份建筑结构证载建筑( m² )移交建筑面积(m²)地区
1 不动产豫F(2017)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8653号1-32017 混合1423.77 1419.00 信阳市
2 不动产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00087606号1-32011 混合2741.67 2431.75 信阳市
3 不动产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00087611号1-62013 混合4469.04 3775.88 信阳市
4 不动产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00087609号1-62013 混合/18.93 信阳市
5 不动产1-62013 混合/27.83 信阳市
6 不动产1-62013 混合/159.44 信阳市
7 不动产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00087610号1-22012 混合6879.35 3233.75 信阳市
8 不动产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00109386号1-62015 混合4821.47 3354.11 信阳市
合计/14420.69

  注:1.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处置的是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阳城阳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在(2022)豫1503破2-4号民事裁定书项下按照《分配方案》享有相应的获得分配的权利,并非上述资产权利本身,但买受人竞得本次处置标的后可以相应享有上述资产权利的处置权。2.上述资产权利按照《分配方案》被抵债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登记于信阳城阳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买受人竞得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签署转让合同后即完成资产转让等全部义务,同时视为买受人自动享有处置标的项下的资产权利,买受人自行负责资产权利的权属变更等事宜。3.移交建筑面积与证载建筑面积存在差异,上述资产权利按资产现状移交,按照《分配方案》买受人应以移交建筑面积测算上述资产权利及对应的实物资产面积,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上述资产权利的任何担保,上述资产权利可能存在空置、占用等情况,请买受人自行调查判断,资产详细情况请与我司接洽查询,买受人参与竞拍的,则视为认可本次处置标的及其项下资产权利的现状、可能的瑕疵等。4.买受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处置标的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买受人已经知悉,买受人受让的处置标的系不良资产,存在诸多权利瑕疵,处置标的资产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且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让处置标的后不对处置标的负有任何管理和维护义务,亦不对处置标的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及/或时效未届满等做出任何保证。

  二、交易条件:要求买受人信誉良好,资金来源合法,能够足额支付价款并可承担购买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三、交易对象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1.国家公务员、金融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参与处置标的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合作清收机构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原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等利益相关方,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者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7.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得收购、受让处置标的的主体。

  四、处置方式:拟以公开竞价方式对外转让本次公告资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上述资产处置有关征询或异议。

  如有异议或详情咨询,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来电咨询,如发现阻挠咨询现象,可向我公司举报。

  咨询电话:17329322077

  联系人:李先生

  监督电话:0371- 56826660

  监督人:王先生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日